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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從制度之始到框架形成與完善(上)
來源:《黨史博覽》2021年第5期  作者:閆樹軍  點擊次數:

1934年,閩粵贛的紅軍主力奉命北上抗日,留下來堅持斗爭的一支小部隊,遭到了國民黨軍的瘋狂“圍剿”。為了保存力量,部隊暫時轉移到山上。這樣一來,黨和群眾失去了聯系。八角坳的黃新是個忠誠可靠的女同志,盡管和黨失去聯系,她仍然領導和組織群眾對敵斗爭。但是,她也時常為沒有黨的指示而苦惱。正在這時,上級黨委派老程去和黃新接頭。老程了解情況后,傳達了黨的指示。老程臨行前,黃新要把保存下來的兩塊銀圓作為黨費交給老程帶走。因為沒有指示,老程不便帶走。黃新考慮到,山上同志的生活很苦,交錢還不如交實物好些。后來,黃新便用一塊銀圓買鹽,腌了一些青菜,準備送給山上的同志吃。當老程第二次找她時,黃新就把腌菜交給他帶走。正在這時,老程被敵人發覺了,黃新連忙讓他藏進閣樓。當敵人快要搜到閣樓時,黃新用了個調虎離山計,一邊向西跑,一邊喊著讓老程快跑。為了救自己的同志,黃新就這樣犧牲了?!梁?,老程把黃新同志的黨費——腌菜和另一塊銀圓,帶上了山去。

這是作家王愿堅的短篇小說《黨費》中的主要內容?!饵h費》是王愿堅的成名作和代表作,曾多次被選入中學語文課本,還被改編成連環畫,影響了幾代人。

小說《黨費》是文學作品,事實上,中共黨費之源,始自中共二大通過的××個黨章。歷經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六大,直到七大,黨費制度得以初步形成。那么黨費制度得到完善是在何時?其間,又有何種情況發生?


1933年7月,中革軍委直屬隊發給朱德的“黨費繳納登記表”

■黨費制度的初步建立始于中共二大■

1922716日至23日,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南成都路輔德里625號召開。這次大會通過了《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了黨成立后的××個黨章——《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章對黨員條件、黨的各級組織的建設和黨的紀律作了具體規定,明確闡述了黨的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

在中共二大黨章中,列有“經費”專章,這是中共關于黨費制度的×早規定。二大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繳納黨費的標準、收支權限和紀律要求。二大黨章要求:“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弊鳛橐豁椉o律,二大黨章嚴格規定,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這標志著黨費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共三大、四大通過的黨章,都有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的規定,但在經費的規定上,略有不同。

19236月,中共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次修正章程》第五章“經費”第二十七條有三項規定:(一)黨費:黨員月薪在三十元以內者,月繳黨費兩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繳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繳十分之一。失業及在獄黨員均免繳黨費。(二)黨內義務捐。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三)黨外協助。第二十八條規定: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19251月,中共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中,第五章“經費”第二十八條中有三項規定:(一)黨費 黨員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內者,月繳黨費兩角;但無收入及月薪不滿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減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繳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一百元者繳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繳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別征收之。失業工人及在獄或在S.Y.的黨員均免繳黨費。(二)黨內義務捐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三)黨外協助。第二十九條規定: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19276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對黨費數額規定與以往相同,但在經費的管理上與以往不同。其第八十一條規定:軍隊中黨員黨費,由所在地軍部征收,轉交黨部會計科。第八十二條規定: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委員會支配之。但黨章××條規定: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服從黨的決議,參加在黨的一定組織中工作并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自此,繳納黨費成為黨員的基本義務。

1928710日,中共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第十三章是“黨的財政”,其第四十六條規定:黨部的用費由黨費、特別捐、黨的印刷××及上級黨部之津貼等充之。第四十七條規定:入黨費和黨費的多少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失業和極貧苦的黨員可完全不繳黨費,無充分理由連續三月不繳黨費者,以自愿脫黨論,并將此宣布于黨員大會。

依據六大黨章對黨費的原則性規定,中共中央于1938315日發出了《關于征收黨費的通知》,首次規定了黨費報告制度,指出黨部應負責將每月黨費收齊繳地方黨部取得收據,并向上級××報告。其目的是為了糾正各地組織或同志往往有不注意征收黨費或不繳黨費的不良現象。1941926日,中共中央書記處再次作出《關于黨費的決定》,除對黨員繳納黨費的標準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外,還首次對黨費的性質、用途和繳納方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并重申、完善了黨費報告制度。

1945611日,中共七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在第十一章“經費”規定上有兩條。第六十九條規定:黨的經費,由黨員繳納的黨費、黨所經營的各種生產和企業的收入與黨外捐助等方法籌集之。第七十條規定:各地黨員及候補黨員應繳黨費數額,由各省委、邊區黨委或其他相當的黨委規定實行之。

中共六大和七大通過的黨章,對黨費只有原則性的規定。1949131日,北平和平解放。三大戰役的勝利,奠定了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勝利的基礎,中共初步具備了統一黨費收繳標準的條件。194965日,中央組織部出臺《關于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初步統一了黨費收繳標準,明確了黨費的使用范圍,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改變了使用權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規定“黨員所繳黨費,暫作為黨員教育之補助經費,由縣委或相當于縣委以上黨委處理之”,并對農村黨員作出更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共處在復雜多變的革命戰爭環境中,黨費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繳納標準上,雖然還處在初創和探索時期,但這一制度不斷增強了廣大黨員為黨盡義務的意識。

■黨費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及完善■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黨費的規定上,強調“按規定繳納”“不要動員多交”。1952年,為改變1949年《關于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將黨費收支權限下放地方造成的黨費使用不當甚至貪污黨費現象,中央頒布《關于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將黨費集中中央統一使用、撥付,重新明確了黨費收繳標準和黨費使用辦法;提出黨員“應按時向其所屬支部自動繳納黨費”“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要求“每個支部,應按時檢查黨費的征收”情況。

19529月,為了對黨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中共中央辦公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簽訂《代收全國黨費合同》,要求各地認真按合同規定交納黨費。1954年,針對國家相關供給制工作人員津貼費改為包干費的實際,中央下發了《關于包干制度與候補黨員繳納黨費問題的規定》。19558月,中央辦公廳下發《關于改變全國黨費上繳辦法的通知》,規定全國各地黨組織征收的黨費,改由縣以上各級黨委按月直接上繳中央辦公廳特別會計室。

19567月,針對“黨費集中于中央用處不大,而且地方黨組織,有些必要的黨的活動的費用卻無法解決”的情況,中央批轉了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收支情況和今后黨費使用意見的報告》,規定:從195671日起,各地征收的黨費停止上繳中央。把黨費交由“各?。ㄊ校┪?、自治區黨委、西藏工委、中直××黨委、中央國家××黨委和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規定做好報告和備案工作?!秷蟾妗窂娬{:“×近發現有的地方的黨組織動員黨員盡量多交黨費,以致影響了某些黨員的生活,這種現象應該加以糾正。各地黨組織應該教育黨員按規定繳納黨費,不要動員多交?!痹诖嘶A上,195611月,中共中央公布《關于共產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重新明確了黨費繳納標準,進一步完善了黨費報告制度。這一規定成為黨費制度規范發展的重要標志。根據形勢發展和環境變化,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黨費繳納標準,規定了黨費收繳辦法,明確了黨費使用范圍,完善了監督制度和報告制度,形成了黨費制度的基本框架,對黨費制度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這期間,軍隊在黨費制度建設上更加完善。軍隊黨費制度是黨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戰爭年代,黨的建設重點在軍隊。當時的黨費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根據軍隊黨組織的實際建立起來的。新中國成立后,地方黨組織發展迅速,新情況層出不窮。中共中央關于黨費問題作出的規定是針對全黨的,是帶有全局性的。在此情況下,軍隊黨組織針對自身特點,為了嚴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在各個時期制定的黨費制度,逐步建立和發展了軍隊的黨費制度。其開展的工作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及時制定并公布貫徹落實中央黨費制度的配套規定。每當中共中央出臺關于黨費的新規定,軍隊就會根據自己的實際下發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的相關配套文件。比如,19527月中共中央作出了《關于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后,總政治部于同年9月及時制定下發了《軍委總政治部關于上繳黨費的通知》。二是針對軍隊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制定相關黨費制度。比如,195412月,總政治部發出《關于實行薪金制后黨員繳納黨費的通知》,對全軍實行薪金制后黨員繳納黨費的標準進行了明確。

從中共八大開始,黨章不再對黨費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文革”爆發后,剛剛規范和發展起來的黨費制度遭受了嚴重破壞,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處于混亂之中。有的黨員長期不按規定交納黨費;有的單位沒有專人管理黨費,賬目混亂;有的隨意開支黨費,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貪污黨費。當然,這一時期黨的性質和宗旨沒有變,絕大多數共產黨員的理想信念沒有變。

“文革”結束后,各地有步驟地進行撥亂反正,在加強黨的建設過程中,開始重視黨費工作,按照中央過去的有關規定,逐步恢復和健全了一些制度。

軍隊率先恢復建立黨費制度,軍隊在恢復黨費制度工作方面走在了全社會的前面。19794月,總政組織部、總后財務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黨費管理使用問題的通知》,從黨費的留用和上繳比例、黨費的使用范圍和黨費的收繳制度三個方面進行了重新規定,及時在全軍恢復和建立了黨費制度。為了糾正“文革”對黨費制度造成的嚴重破壞,19801月,中央組織部下發《關于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意見》,全黨開始著手恢復和建立新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制度。

198296日,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條有“按期交納黨費”的規定。1985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關于國家××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黨員交納黨費的通知》,對工資制度改革后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為了規范黨費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關于改進黨費管理和使用辦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黨費使用范圍和使用辦法,健全和規范了黨費管理和報告制度。

1992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對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審批、報告和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成為我們黨建立系統化、科學化黨費制度的重要標志。1994年,為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組織部下發了新的《關于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1998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從黨費收繳、黨費管理、黨費使用三個方面作出科學規定。它的貫徹執行,使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得到了明顯的加強和改進。

中共十六大以后,黨中央緊緊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這條主線,提出和實施了一系列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20082月,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1998年《規定》的基礎上,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共333條,從收繳、使用、管理三個方面,對黨費制度作出全面、明確、細致的規定。確定了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調整了檔次和比例;對離退休人員、農民、學生黨員,領取當地×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黨員交納黨費制定了新的標準;對特殊黨費作出具體規定。該《規定》系統完整、科學嚴謹,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實踐性。同時,中組部辦公廳下發《關于黨費賬戶繼續單獨設立的通知》《關于依法保障黨費賬戶安全的通知》,×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使得黨費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完整、科學嚴謹、系統規范、條理清晰,可操作性和實踐性很強,方便基層黨組織對黨費制度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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